河北出台社保基金安全监管约谈规定

17.08.2016  21:02

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规定和政策、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从8月1日起,我省施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试行),通过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有关单位有12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郭东)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规定和政策、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从8月1日起,我省施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试行),通过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网上预警、举报投诉、媒体披露等渠道发现有关单位有12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省人社厅出台的《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督管理约谈规定(试行)》提出,约谈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违规行为等情形时,约见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行政措施。

负责人面临约谈的12种情形包括:落实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到位,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不重视,导致基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的。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未严格执行基金有关规定和政策,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违反相关纪律和制度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基金损失或引发社会不良影响的。对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基金安全评估综合等级为C级及以下或单项等级为D级的。迟报、拒报基金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基金要情或重大要情存在隐情不报、大情小报、急情迟报的。未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擅自减免或批准缓缴等,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未严格执行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或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的。具有法定参保缴费义务的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故意少报瞒报漏报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保险险种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明材料、虚假票据、收费明细造成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