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委、市政府出台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衡水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中共衡水市委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11号),就全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做出安排部署。特别强调打造“五个平台两头+”的衡水供销社特色改革模式,明确供销社、农合联、供销集团职能;打破干部任用的身份限制,县级社主管基层服务工作的副职,可在优秀乡镇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负责人中民主选举产生,县级社正职任免调整,需征得市社党组同意。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深刻思考。
《意见》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衡水市实际,提出了全市供销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明确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属性、职责定位、服务理念。《意见》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全面建成“供销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供销集团”的“三位一体”组织架构,联合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治理机制,“五个平台两头+”的衡水特色改革模式,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意见》强调,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以五个创新为重点,全面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一是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组织功能,重点推进健全组织架构、基层社改造、建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体系、“旗帜供销”工程等工作。在没有基层社的乡镇,经营设施可由当地政府协调土地和资金,按照开放办社、合作制原则,吸收服务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规范重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基层社。二是创新经营体系,打造“五个平台两头+”发展新模式,创建以“五个平台”(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基础、以互联网和农村金融保险为支撑的“五个平台两头+”衡水特色改革模式,加快打造城乡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由财政出资、供销社负责经营管理,重点建设较大型的公益性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注重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积极向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迈进。三是创新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积极构建公益性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具有衡水特色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新体系。支持供销社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领办农民用水合作社、防汛抗旱专业社、农民经纪人队伍、专业技术协会,支持供销社参与扶贫开发,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服务现代农业。四是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支持社有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享受农民合作社政策,实行税费减免优惠。五是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开放办社,通过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供销社及兄弟市供销社、金融机构等的合作,实现借势和借力发展。
《意见》要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组织、农工委、供销等20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的衡水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推进综合改革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采取强力措施,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县、乡党委、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各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力度。一是落实同级财政对供销社项目的支持资金。二是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等改制遗留、历史遗留问题。三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河北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衡水市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衡政[2010]107号)关于供销社土地划拨转出让问题的有关政策。四是抓紧落实县级供销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解决个别县没有供销社机构问题。五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5〕11号文件要求,各级成立的区域性、综合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工商部门要准予注册登记。六是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列入各级政府督查范围,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改革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