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大尺度简政放权,全国首创科技成果“不再审批和备案”。1月15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多亮点引人注目。
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更多的权利,同时在产业引导、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人才支撑、开放合作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高新区“先行先试”提供制度保障,也为申报自贸区进一步创造条件。《条例》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有关法律人士表示,“不再审批和备案”这一改革属于全国首创,甚至和国家教育部此前的部分文件有抵触的地方,但根据我国法律,省一级政府人大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要高于国家部委的条文规定,该“创新”也为科技人员享有科技转化成果打开了更为广阔的通路。《条例》规定,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为建设更为宽容的创业文化,《条例》还提出建立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和容错机制。《条例》规定,示范区进行的创新活动,未能实现预期效果,但符合“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非法谋取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外,条例第六条明确提出,东湖高新区管委会行使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湖北省政府也将部分权利进行了下放,如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管认定和复审。有关企业人士认为,“实现行政审批办事不出示范区”的改革目标,集中体现了“简政放权”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