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凶器盗车内燃油 获刑受罚失去自由

21.08.2014  16:17

一段时间以来,燃油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一些不法分子趁燃油价格上涨之机,竟想出盗窃他人停放在户外僻静处车上燃油的歪招。8月18日,邢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小正(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家住农村的小正,中专毕业后来到邢台打工,收工后好上网聊天,在网上认识了朋友小华(化名)。面对繁华都市和自己打工挣钱的辛苦,小正逐渐认识到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是不行的。一日小正与小华在网上聊天时,小华提出去偷油卖钱,在一番交谈后小正表示同意。

2014年1月17日晚上10点多,小正伙同小华(另案处理),趁着夜深人静之际,带着折叠刀、活口扳子、油壶等工具,来到邢台县邢峰公路的路边一饭店旁,见到一辆四轮运输车停放在路边。分工后,小华就提着油壶拿着活口扳子去放油,小正则在旁边望风。正当二人对运输车放油时,被附近巡逻的村民发行了,二人见状,小华扔下活口扳手和油壶就跑。反应迟钝的小正刚跑几步便被巡逻村民围住。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并提取丢弃在现场的折叠刀一把,油壶一个。对油壶内柴油经评估鉴证,被盗柴油为10升,涉案价值87.7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正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悔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各位司机朋友们,在临时停放车辆时,一定要加强防盗车辆和燃油意识,给车辆的门窗、油箱加设安全装置; 停车前油箱尽可能不要加过多的燃油,尽量减少损失。同是,停放车辆时要选择灯光好,有监控探头设备的路段。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