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现代刑罚的进步

28.10.2014  12:59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中国新闻网10月27日)

    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曾言,“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关于刑法的每一份修正案,都能够吸引许多国人的关注目光,如果关涉死刑,那就更吸引眼球了。一方面,时代在变迁,社会在发展,总有一些法律条令会不合时宜,必须要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法律本身也不断在进化,让法律更具有现代特征,更加具有人性化,是每一国法律进行变革的最终目的。

    从现实角度讲,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中有许多罪名已经没有了设立的条件,也没了存在的价值与意义,比如,“战时造谣惑众罪”。还有一些,已然与当下国际上的司法量刑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明显的表现就是量刑有些“小题大做”。比如,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这类罪名判处死刑,显然有些失当。虽然说,在我国死刑有着极为严格的复核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之如念斌案,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复核程序救了他一命,但只有做到减少那些不必要的严苛罪名,才更能体现法治进步。

    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减少死刑是现代刑罚的进步,是一国司法公器对于人性和人本价值的践行,也是对“偿命”这种简单暴力思维的纠偏。横向来看,死刑已经在绝大部分国家取消,世界上只有2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还存在死刑,因此,减少死刑罪名也是大势所趋。纵向来看,死刑是一种极刑,而极刑的出现往往不代表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相反却往往是杀戮与强权的象征。从某种意义讲,“不举刑则国安”和“国安则不举刑”都是成立的。

    10月份,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节日——10月10日世界反对死刑日,但这个节日并不习惯于被人提及。之所以有国际法律人士和法律组织设立这样一个节日,目的就是为了制止简单的“以暴制暴”、“一命偿一命”的极刑思维。即便死刑在威慑力方面,是巨大的,但是,西方许多国家与地区将罪犯判处几百年的案例,也能够提高司法的威严,更能够促进人在心灵方面的。相对而言,过多的死刑,可能并不利于犯罪人员的人性反思。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先生所讲,“如果不伴随任何痛苦,那刑法就失去意义”。

    死刑罪名的减少,并不意味着刑法量刑的减轻,也并不意味着犯罪成本的降低。一方面,对于触及公共利益的犯罪,司法还要不打折扣的执行和判决,尤其是对贪腐等犯罪,死刑还应当适当保留;另一方面,判决犯罪者数百年刑期,也是一种“罪大恶极”的象征,也能够伸张正义,激浊扬清。

    不废不立。取消9个死刑罪名,不是终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刚刚闭幕,我国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建立更具有现代社会特征、更加符合现代文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还需要更多的不合时宜的落伍条令需要取消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