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噪,需自律他律并重
——访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樊雅丽
提高公民文明修养和自律意识
记者:有人说,每个人都是噪音受害者,也都是噪音制造者。您怎么看?
樊雅丽:这是一个比较形象的说法。噪音是世界四大环境公害之一,最近这些年,噪音扰民已直接干扰了社会群众的日常生活,破坏了城市人居环境,损害了城市品质和形象。这句话,不仅道出了噪音扰民的普遍性,关键是指出了噪音的出现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关联。
其实,从物理学角度讲,噪音是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在无规律的条件下组成的杂音。而从社会学角度而言,噪音是指不该有而有的、可引起人心情烦躁、带来危害的声音。尽管根治噪音,可从噪音源、隔音设备等方面入手,但很显然对于日常社会环境中的生活噪音,最主要还得从人入手。
首先,得普及噪音知识。人们需要对噪音分贝及产生效果有个形象的级别理解,从而做到心中有数,知道拿捏音量大小的“度”。其次,了解文明礼仪。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需要了解该怎样做才符合文明礼仪,从而有助于既能自由活动,同时又能不破坏宁静舒适的氛围。再者,遵守社会规则。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规则,但最基本的规则就是遵守文明公约、不大声喧哗。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降低噪音,融入群体。
这三点看起来很容易做到,但是由于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令人每天处于忙碌中,所以稍有不注意就会在这些方面轻忽懈怠,不由自主成为噪音制造者。因此,我认为减少生活噪音,最根本还得从提高公民的文明修养和自律意识入手。
治理和疏导并重
记者:提升公民素质和修养,加强自律的同时还需要他律。从眼前来说,您认为应从哪些方面入手减少噪音污染呢?
樊雅丽:首先,完善噪音扰民法规。当下,对于噪音污染治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年代比较早,对社会生活领域噪音扰民的规定比较笼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城管等职能部门积极担负管理监督责任。各部门积极作为,共同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再者,强化源头治理,加大处罚力度。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行为很普遍,由于群体大且地段分散、机动性强,再加上取证难,所以职能部门既要强化源头管理,又要加强处罚。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就坚决予以制止、警告,对持续制造噪音且影响恶劣的,则依法给予处罚。
在强化治理的同时,还需加强疏导,出台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比如对于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很多地方出台了具体规定予以疏导,既保证了群众的娱乐和锻炼,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噪音扰民,效果非常不错。其实,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乱鸣笛等其他一些噪音扰民现象,也可以积极想一些既人性化又针对性比较强的疏导之法,肯定会收到不错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