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应逐案审查

27.08.2014  12:00

     最高检出台新规严防“假立功

    减刑假释应逐案审查

    检察人员应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监督审理活动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彭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正式对外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同时,也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予以明确和规范,对检察监督工作相应作出调整和明确。

    规定共25条,包括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审查、核实、出庭、纠正及监督等5个方面。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减刑、假释案件法律文书,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等,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检察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规定还着重强调了减刑、假释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规定六类案件必须一律调查核实。这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将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等多种方式进行。

    此外,规定还对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以及法律监督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执行机关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的背后往往存在着执法司法腐败。对此,规定明确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规定检察机关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作出严格规范。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27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