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项目审查把关。对拟核准项目进行初审时,提出对该项目是否掺煤的意见,在核准请示上报文件中明确当地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措施以及对掺煤行为的处理措施等。除了常规审查内容,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
二、加强项目建设期的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单位是否按照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审批机关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和定期抽查。
三、强化对已投产项目的运行管理。一是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职能分工和有关规定,对送料、料仓、上料、进料、灰渣、污染物排放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监测检验,防治掺烧煤炭。二是定期上报项目运行情况。运营企业要定期上报发电项目包括燃料、台账等在内的杜绝掺煤报告及运行情况,发电项目运行情况将作为电网企业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
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监督管理,杜绝掺煤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项目运行期间掺煤等问题,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我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核准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附件: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