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确定11项主要控制指标,分为三级标准

23.04.2015  11:40

本报记者周迎久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日前发布实施,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据介绍,这是河北省首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实施的标准。

  强化环境监管的重要技术法规

  河北是农业大省,全省7000多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超过5000万人,农村地区每年会产生大量生活污水,这些污水几乎没有经过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给流域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给农村面貌、居民饮用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农村生活污水的防治和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同时,河北也是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2012年~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了一批集中式、分散式的污水处理工程,对这些工程的运行监管也亟需相应标准进行规范。

  “新实施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加强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化环境监管的重要技术法规。”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说,我国尚未制定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监管的难度。“《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河北省首次制定发布,标准的出台,将会促进河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

  确定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标准》确定主要控制指标为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总氮(以N计)、氨氮(NH3-N)、总磷(以P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数共11项,并确定了控制限值。对于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

  《标准》提出,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为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标准》在分析了适用河北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指标的基础上,根据受纳水体功能要求,结合河北省农村地区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完备情况等,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将农村类型分为发达、较发达和欠发达3种类型。

  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以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要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中的A标准。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国家一级排放标准的B标准,欠发达型农村执行国家二级排放标准。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国家三级排放标准。

  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有哪些?河北省科技与对外合作处处长曹子洲告诉记者,《标准》明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与一些参照性标准不同,此标准属于地方法规,具有强制性,农村地区已建和在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河北省环保厅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张文平表示,河北省农村人数众多,短期内所有农村都达到这个标准很难,但是《标准》的实施,为环境监管提供了技术法规,也会促使各地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曹子洲告诉记者,为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河北省环保厅还制订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了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组合模式,包括厌氧池+庭院式人地工湿地、一体化A/O+小型人工湿地、三格化粪池+好氧膜生物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水平潜流人工湿地+稳定塘、预处理+A2/O+快速土地渗滤等,以保证指标限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