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了强制性标准不能再“任性”

14.04.2015  09:48

  燕赵都市报记者刘岚

  在广大农村地区,污水肆意横流并不鲜见,近日,随着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实施,农村污水的排放也不能再“任性”了。

  该标准为我省首次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定发布,具有强制性。发布实施后,要求农村地区采取必要的治理技术和设施,使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城镇周边农村污水集中处理

  《标准》明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水质特征等,《标准》确定了pH值、色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等11项主要控制指标及限值。

  《标准》提出,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农村划分类型污水分级排放

  为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发达、较发达、欠发达3种不同类型。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标准和B标准。

  根据标准要求,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或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以及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对于欠发达型农村,执行二级标准。

  当出水排入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对于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标准具有强制性 将促农村环境整治

  目前,我国尚无制定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国家排放标准,标准体系的不健全加剧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环境监管的难度。

  作为农业大省,我省7000多万人口中农业人口超过5000万人,农村地区每年产生的大量生活污水肆意排放,已严重威胁流域环境和居民饮用水安全。据悉,我省作为环保部确定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2012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了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为重点的连片整治示范,建设了一批集中式、分散式的污水处理工程,对这些工程的运行监管也亟需相应标准进行规范。

  此次我省首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与一些参照性标准不同,它属于地方法规,具有强制性,农村地区已建和在建的污水处理设施都要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为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省环保厅同时制订了《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实用技术指南》和《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提出了包括厌氧池+庭院式人地工湿地、三格化粪池+好氧膜生物处理等适宜的污水处理技术组合模式,保证了指标限值的可达性。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农村人数众多,短期内所有农村都达到规定标准很难,但该《标准》的实施,为环境监管提供了技术法规,也将促使各地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促进我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村面貌改造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