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3类产权可入场交易
石家庄市出台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3类产权可入场交易
石家庄市持续推进的农村改革又有了新进展。近日,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交易方式和程序、监管等进行了规范,明确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等13类产权可入场交易。
市供销社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下统称“交易平台”),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主体的合法行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资源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
《办法》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公开市场。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市级交易平台,承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合同)鉴证、资金结算、融资信息汇集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实行会员制,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会员管理办法。组织管理藁城、栾城、鹿泉三个分公司和市属六个办事处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指导、协调、规范县(市、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负责跨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平台在乡镇和农村设立的服务站点。
其中,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包括13类,分别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农村生物资产、水权,以及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招商、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农村产权。
《办法》提出,权利人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就近选择交易平台或服务站点提交申请,也可依法委托办理流转交易申请。
交易平台应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活动;应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的资金管理方式,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应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库。
根据《办法》,在交易平台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依法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
一定标的数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15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项目、30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投资项目和100万元以上或20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流转交易,需进入市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记者吴温)
责任编辑: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