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励比例向基层和一线倾斜
全军性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20个
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王东明)《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施行。记者7月31日从总政组织部了解到,规定将对奖励比例严格控制,重点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充分体现了服务中心,促进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完成的导向。
据总政组织部组织局局长李为民介绍,奖励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单位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规定明确,军队各单位对个人实施的年度记功、嘉奖数量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2%、25%,严格控制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1%。;各单位年度因中心工作和执行重大任务受到记功奖励的个人,应占本单位记功总人数的70%以上。对单位实施奖励,奖励对象应以营级以下单位为主;年度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3%、10%。
李为民表示,规定坚持把基层单位和基层官兵作为褒奖的主体,小散远单位占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总数的30%以上的,个人记功、嘉奖比例可提高到本单位实力人数的3%、35%;按5个等级对驻边远艰苦地区单位的个人奖励比例作了细化,记功、嘉奖比例最高可达本单位实力人数的8%、50%;对执行军事演习、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国际救援等重大任务的单位,可按个人记功、嘉奖分别不超过执行任务总人数的5%、35%的比例实施专项奖励。
规定还提出,对舰艇、学员队等编制等级比较高的基层单位施奖,审批权限降低一级;对教研室、研究室、医疗科(室)等不明确编制等级的基层单位施奖,按营级单位对待。
“表彰作为褒扬先进的一种重要形式,对推动部队建设、促进任务完成发挥着很好作用。”李为民7月31日表示,《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首次对表彰工作做出系统规范,全军性表彰项目通常每年不超过20个。
严控对团以上领导干部奖励
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从严控制,对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批准单位政治机关组织部门应征求纪检、审计部门意见。
规定要求,对团级以上单位和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确需奖励的,对团级单位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单位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单位通常不实施奖励;对团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二等功以下奖励,对师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三等功以下奖励,对军级以上领导干部通常不实施奖励。
规定明确,推荐个人奖励对象,由设立党支部的单位以会议形式进行群众评议,赞成人数超过单位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推荐。对拟给予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政治机关在党委研究前应对其事迹进行核实;批准单位政治机关应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规定还提出,对已下达转业、复员、退伍命令的人员,在规定报到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予以奖励。牺牲或病故人员生前有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追加实施奖励,通常在牺牲或病故6个月内办理。
相关链接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