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24.09.201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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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多项突破力求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日前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机构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此《办法》相对于以往相关规定实现了很多新的突破,在进一步规范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的同时,力求充分发挥引导撬动作用,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养老事业。

此《办法》规定申请补助资金的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组织,参与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卡)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必须为已在“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对此,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有关人士表示,这也是为了更有效地对各种养老机构进行监管,保证资金使用效果。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且首次规定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而且,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入老人的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这也是以政策鼓励养老机构尽可能多收入半失能、失能老人。”因此该《办法》也规定,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将进行托养老人生活能力状态评估。

在养老护理员待遇方面,石家庄市首次提出了“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持有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护理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累计工作年限满两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00元、150元、200元、300元,累计工作年限满五年的每人每月分别补贴150元、200元、300元、350元。对于目前国家人社部已经取消了“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想办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记者王静)

责任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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