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
23.09.2014 18:3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化学品罐区因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大、种类多,安全风险大,已成为化工行业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各地要深刻吸取近年来化学品罐区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督促各有关企业对照《通知》的七项具体要求,结合自身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各有关企业要全面深入地排查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管理、日常运行、特殊作业管理、人员培训、应急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并积极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加强管理,并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
三、进一步加大化学品罐区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各地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照《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市属以下企业化学品罐区全部检查到位;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市属及以上企业化学品罐区全部检查到位,并抽查10%的市属以下企业化学品罐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并严格验收,对开展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省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四、认真做好专项整治情况总结和上报工作。各地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摸清辖区内企业化学品罐区的底数,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基础档案,做好化学品罐区的安全监管工作。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于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自改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当地安全
监管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汇总,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省局。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
全管理的通知
2、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自改表
3、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联 系 人:夏华强
联系电话:0311-87907543 87903053(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1日
附件列表:
1: 附件1-3.doc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3.09.2014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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