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6.07.2015  19:54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级政府制定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政府设立或主导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创业基金,政府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产能转换等资金,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运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提档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找得着、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辅导服务。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信息、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和服务品牌,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施“先照后证”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减少提交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2015年6月底前全面推开“三证合一”改革,年内实现“一照一码”。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削减投资领域前置审批,编制我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

(二)支持发展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费和水电费补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创业孵化基地购买创业服务,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属高校购买创业服务的,省按照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属高校实际付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当地创业扶持资金可给予适当支持。劳动者创办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在具备注册登记的条件下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到创业板、“新三板”及其他股权交易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引进域外金融机构在我省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科技支行、社区银行等新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和居民创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机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筹建河北省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用好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

2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筹集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放贷工作实绩突出的设区市、县(市、区),省每年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充当地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3省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社会等多元化筹资,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对各地和省属高校创办且具有代表性的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创业孵化模式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实现基金滚动使用的新型创业扶持资金运行模式,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编制小型微型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协会、学会、商会收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问题。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降费工作试点和降费工作评估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轻负担。

(五)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及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探索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较高比例的股权或分红奖励方式,提高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和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并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纳入人才选拔评价指标体系,给予相应政策配套支持。鼓励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员以非职务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为小型微型企业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上,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政策扶持,提供各项便利服务。采取自建、联建或租建等方式,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力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在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创业。

(六)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

2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

3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招用1名高校毕业生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可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期限截至2017年底。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政府分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与留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适当提高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

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二)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加大援助工作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2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稳定发展集中性就业,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保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政策的落实。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举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促进残疾人灵活就业,当地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认真总结统筹城乡就业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组织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结合当地特色经济,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各县(市、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扶持。

(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教育培训。为有创业意愿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和创业贷款,为其创办的企业提供用工招聘和岗前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省内承训机构中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毕业后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相关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实施专项就业帮扶

(一)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落实和完善援企稳岗政策。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督促企业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稳定职工队伍。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稳定就业岗位。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强化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办法。

(三)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

1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拟定产业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规划措施时,要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等单位,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对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扶持。

2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失业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企业新招用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招用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联动机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一)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

1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就业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强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和系统省级集中,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2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

(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强化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经营性服务产业化的分类协调发展。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三)落实失业就业登记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四)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准确反映分行业、分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调查方案,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失业状况。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形势、稳增长调结构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就业影响的研究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六、强化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加强职业培训监管,有效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及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畅通技能劳动者职业发展通道。加强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建设,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高建筑职工整体素质。

(二)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手工业培训。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加强培训监管与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劳动者“居家就业”。

(三)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支持设区市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启动实施河北省技能雏鹰培育计划,加强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启动省级高技能人才创业园区建设,鼓励支持高技能人才入园创新创业。积极推动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技师培训管理办法,根据我省经济发展需求,定期发布全省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名录。采取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方式,对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新取得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以及高级技师取得新技术、新工艺、新知识等相应培训证书的,给予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共同负担,政府负担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推动

(一)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将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开展的就业创业工作给予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

(二)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创业扶持资金,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三)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