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编号的通知

05.06.2014  16:50
冀安监管政法〔2012〕115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对行政执法文书编号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执法文书编号由四部分组成,即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行政区域简称+文书简称+案件年份+文书本身序号。如立案审批表编号“( )安监管立〔 〕 号”,( )内填写省、市、县行政区域简称,〔 〕内填写年份,文书本身序号每年从001号开始编写,如果执法处室较多,全局无法统一编写序号的,可在文书序号前加处室简称。如石家庄市正定县安监局危化科办理的案件,可编写为“(冀石正)安监管立〔2012〕危化001号”。
          二、一个案件中不同类型的执法文书,全部采用同一编号,即所有文书都与立案时的编号保持一致。也可分别按文书自身使用量编写序号,如一个案件中,其立案审批表编号为(冀XX)安监管立〔2012〕危化005号,如强制措施当年第一次使用,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则为(冀XX)安监管强措〔2012〕危化001号。
          三、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