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运输车辆有关事宜的复函
01.07.2015 16:04
本文来源: 建设厅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液化石油气槽车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建字【2015】3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函复意见如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燃气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是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没有规定燃气运输车辆(液化石油气槽车、压缩天然气撬车、液化天然气槽车)是燃气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
燃气运输车辆(液化石油气槽车、压缩天然气撬车、液化天然气槽车)应该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专此函复。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26日
本文来源: 建设厅
01.07.201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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