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的通知
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衡水、张家口、承德、廊坊市、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沧州、唐山、秦皇岛市工信局,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我委于2016年3月3日印发了《关于开展<供电营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6]240号),要求全省各级供电企业开展换证工作,各市发改(工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初审并上报我委。经我委审核研究,河北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现有157个供电企业符合法定的条件,决定予以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其中:设区市级11个,县(市、区)级146个,名单见附表。2013年由我委核发的原《供电营业许可证》同时作废。
各级供电企业要严格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新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所确立的营业区域依法经营,今后凡新设立或变更供电营业区域的供电企业、拥有配电网的售电企业,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依法承担起监管的责任,对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转供电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附件:1.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统计表
2.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供电营业许可证》统计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