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国家在殡葬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个专门性文件,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重要成果。《指导意见》强调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确立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和创新发展、分类指导和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注重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内涵,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国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在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和骨灰立体安葬等方式,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和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以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二是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按照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通过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按比例配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等方式,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三是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积极提供便民高效服务。四是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要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激励引导机制建立、违规安葬行为查处、环保殡葬产品研发应用、殡葬服务管理改进等各项工作,全面系统推动和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顺利实施。
《指导意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党员干部在节地生态安葬中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指导意见》注重把增强改革吸引力、提升群众获得感放在首位。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
此外,各地还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