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11.05.2015 18:17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所有法律文书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涉及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一律由原先的“三个月”变更为“六个月”,以避免因诉期告知错误,出现剥夺或者减损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情况。请各地安监局按照上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立即采用变更后的法律文书。
此外,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进行了约束,请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05.20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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