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8.08.2014  11:38

  一、关于试点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以进一步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关于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和海南7省(市)进行。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三、关于设置要求

  一是对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的要求。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等。

  二是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是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审批工作。

  四是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四、关于组织实施

  试点省(市)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试点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外资独资医院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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