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16.07.2014 18:5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设区市安委办,定州市、辛集市安委办,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治理,着力提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防因灾害性天气引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省安委办决定,自2014年7月21日起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其他几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2014年7月21日开始,利用一周左右时间。
二、督导检查内容
1、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落实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要求的具体措施。
2、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各级政府及安委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督导检查和专项执法情况。
4、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针对汛期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情况,以及对汛期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等情况。
5、暑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及落实情况。
在对以上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同时,对下列工作一并督导检查:一是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在承诺制建设方面开展了哪些活动,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要求,每半年开展了对承诺制企业的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各签订承诺书企事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了半年自查自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了每半年向职工大会述职。二是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警示教育活动是否制定了督导计划并实施,各企事业单位警示教育活动是否达到全覆盖。三是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河北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4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导检查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现场检查。
2、根据督导主要内容,坚持查部门与查企事业单位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3、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办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以及企事业单位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同时,要积极做好迎接督导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沟通,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煤矿、尾矿库、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工地、山区道路、隧道等再次组织隐患排查,坚决消除安全隐患。各督导组要按照督导工作内容,深入一线查实情、解难题,促进工作落实。要紧紧盯住汛期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责成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责令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整改。督导期间听取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抽查2个市直部门;每个设区市抽查县(市、区)不少于3个(在各县市区不听汇报,只收集汇报材料),每个县(市、区)抽查2-3个部门和4家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
(三)严守工作纪律。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督导检查,切忌流于形式、敷衍了事。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遵守省局各项规章制度,不搞迎来送往,廉洁自律,不接受礼品馈赠,食宿费用自理。
(四)及时反馈情况。各督导组要对各市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并与设区市政府交换意见。同时,将督导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督导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及电话:梁法彬 0311-87907542(带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省安委办各督导组名单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附件列表:
1: (冀安委办传〔2014〕32号)关于开展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doc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07.2014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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