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残联办函〔2015〕47号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转发中国残联办公厅《 关于开展“十三五”
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设区市残联、省直管县(市)残联:
为做好“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工作,中国残联启动了《“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康复和托养规划)编制工作,需采集地方残联“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规划基础数据。现将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按要求认真填报,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 要立足实际, 做好规划
中国残联采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数据是国家“十三五”规划任务目标需要,各市及省直管县(市)残联要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立足地方残疾人实际需求做好规划,按照表格内容认真填报。
二、 要高度重视, 及时上报
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中国残联《“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表格的填报工作,为“十三五”最大化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成熟发展做规划。由于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市残联按照要求将县级残联数据表格进行核查与汇总,并于2015年6月5日前将纸质和电子表格报省残联计财部。
三、 其他事项
1、“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数据采集表格可从河北省残联网站《公告通知栏》下载。
2、在数据采集填表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残联沟通。
联系人:敦文彦 0311-89693659
附件: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残疾人康
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5月27日
附件: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
设施建设规划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为做好“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我会已启动《“十三五”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十三五”康复和托养规划)编制工作。“十三五”康复和托养规划将立足于各地残疾人对康复和托养设施的实际需求,结合建设现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整体规划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布局。经中国残联领导批准,对地方残联采集 “十三五”康复和托养规划基础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辖区内省、市、县三级残联。
二、采集内容
通过发放与收集调查表的方式,了解地方“十三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计划建设数量、建设类型、建筑面积、配置床位数等基础数据,以及资金来源、运营模式、满足残疾人数等计划的具体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注重协作。省级残联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级残联填报数据,发挥督促指导的作用。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本次数据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建立分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明确的工作机制。
(二)保证填报质量。此次采集数据均为计划及需求数据,各级残联应本着客观、务实的态度,立足地方实际情况填报。填写数据采集表时,应认真阅读表中的填写要求,如有异议或疑问,请及时与中国残联联系。
(三)按时报送。为确保“十三五”康复和托养规划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各省级残联需对市、县级数据进行核查与汇总,并于6月5日17时前将汇总后的数据采集表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其他事项
(一)数据采集表可从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jcbjhc)下载。
(二)各级残联在表格填写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中国残联沟通。
联系人:许文静,010-66580217;
姜翠萍,15210907507,010-51085850-832。
(三)数据采集表提交后,请各级残联的联系人保持通讯方式畅通,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对数据进行核查与补充。
附件: “十三五”规划期间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计划与需求数据采集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十三五”规划期间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计划与需求数据采集表 | |||||||||||||||||||||||||||||||||||||||||||||||||||||||||||||
填表联系人 | 建设康复和托养设施数量及类型(个) | 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万元) | 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模式(个) | 康复和托养机构运营模式(个) | 建设规模(平方米) | 配置床位数(个) | 配置专业人员(人) | 满足残疾人数(万人) | |||||||||||||||||||||||||||||||||||||||||||||||||||||
康复设施 | 托养设施 | 康复设施 | 托养设施 | 康复设施 | 托养设施 | 康复机构 | 托养机构 | 康复设施建筑面积 | 托养设施建筑面积 | 康复床位数 | 托养床位数 | 康复设施 | 托养设施 | 康复残疾人数 | 托养残疾人数 | ||||||||||||||||||||||||||||||||||||||||||||||
姓名 | 电话 | 新建设施数量 | 改建设施数量 | 扩建设施数量 | 新建设施数量 | 改建设施数量 | 扩建设施数量 | 中央财政资金 | 地方财政投入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中央财政资金 | 地方财政投入资金 | 其他渠道资金 | 公建设施数量 | 公民共建(PPP等)设施数量 | 公建设施数量 | 公民共建(PPP等)设施数量 | 公营机构数 | 民营机构数 | 公民合营机构数 | 公营机构数 | 民营机构数 | 公民合营机构数 | 合计 | 视力残疾人 | 听力残疾人 | 言语残疾人 | 肢体残疾人 | 智力残疾人 | 精神残疾人 | 多重残疾人 | 合计 | 智力残疾人 | 精神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 | ||||||||||||||||||||||||||
1.**省汇总数据 | |||||||||||||||||||||||||||||||||||||||||||||||||||||||||||||
1.1**省本级数据 | |||||||||||||||||||||||||||||||||||||||||||||||||||||||||||||
1.2**市汇总数据 | |||||||||||||||||||||||||||||||||||||||||||||||||||||||||||||
1.2.1**市本级数据 | |||||||||||||||||||||||||||||||||||||||||||||||||||||||||||||
1.2.2 ** 县级数据 | |||||||||||||||||||||||||||||||||||||||||||||||||||||||||||||
… | |||||||||||||||||||||||||||||||||||||||||||||||||||||||||||||
1.2.n ** 县级数据 | |||||||||||||||||||||||||||||||||||||||||||||||||||||||||||||
1.3**市汇总数据 | |||||||||||||||||||||||||||||||||||||||||||||||||||||||||||||
1.3.1**市本级数据 | |||||||||||||||||||||||||||||||||||||||||||||||||||||||||||||
1.3.2 ** 县级数据 | |||||||||||||||||||||||||||||||||||||||||||||||||||||||||||||
… | |||||||||||||||||||||||||||||||||||||||||||||||||||||||||||||
1.3.n ** 县级数据 | |||||||||||||||||||||||||||||||||||||||||||||||||||||||||||||
… | |||||||||||||||||||||||||||||||||||||||||||||||||||||||||||||
填表说明: 1.表中各方面的数据均需从各省、市、县层面采集,需各省、市、县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填写; 2.表中各数据均指“十三五”期间计划数据,各省、市、县需结合 地方实际需求合理填写; 3.表中“**省本级数据”是指省本级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计划数据;“**省汇总数据”是指该省范围内所有康复和托养设施(省级和市级汇总)建设计划汇总数据;“**市本级数据”“**市汇总数据”同理; 4.表中“填表联系人”列需各省、市、县均提供相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便于后期核对数据; 5.在填写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数量和建设规模时,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5-2013)》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166-2013)》合理确定; 6.“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模式”中,“公民共建”是指政府和民间机构共同出资建设; 7.“康复和托养机构运营模式”中,“公营”是指设施内的机构为残联负责运营;“民营”是指设施内的机构为民间机构运营;“公民合营”是指设施内的机构由残联与民间机构共同运营; 8.“满足残疾人数”为拟建的康复设施和托养设施可满足的有康复需求和托养需求的残疾人数。其中,多重残疾人指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他残疾类型的残疾人,计入多重残疾人数的残疾人不能重复计入其他残疾类型。托养残疾人数中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是指16-59岁之间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不能与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复计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