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结果公告“落地”的思考

31.10.2016  09:35

  近日,在审计署网站《图片新闻》栏目中看到江苏扬州江都区审计局在《江都日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图片新闻,一是公告江都区2014年度部分项目审计结果,二是公告江都区2015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综合情况。从公告的结果看,就没有拘泥于“模式”。

  我国审计结果公开机制是经批准的政府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提供过程中的一系列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和它们的执行机制的总称。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现代政府审计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是民主社会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共受托责任情况的重要工具,能充分体现国家民主进程和法制建设的成效,更是推进民主与法制的有效途径之一。

  从法律层面来讲,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第三十六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关于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的内容与1994年的《审计法》第三十六内容无变化,虽然这是我国最早涉及审计结果公开化的法律文件,但没有涉及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具体描述,该法在规定中继续对“公布”采用了“可以”的表述。

  从规章层面来讲,1997制定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10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新《实施条例》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公开,如果不公开,审计的意义就不大。

  从规范行为来讲,1996年审计署为了规范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行为,制定了《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随着工作的推进,2001年审计署制定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规定“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公布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向民众公告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2002年审计署制定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规定“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通过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达到规范审计结果公告行为目的。

  从公告规划来讲,《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定“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署2006至2010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一条规定“积极推进和不断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10年,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第十三条规定“坚持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加强审计信息分析,提升审计成果层次,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特别是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三次《规划》都在逐步提升公告的范围,公告的规划也逐渐具体。

  从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立来看,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1999年6月,时任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审计工作报告首次向民众公布,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03年12月12日,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中央部门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筹集分配和管理使用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发布第l号审计结果公告,这标志着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正式实施,也是我国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的正式开始。

            从2003年至今,审计署层面年年都在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公告次数年年上涨,而省、市、县层面就不尽相同。说到底,还没有很好地利用公告平台提升审计社会效果,一味考虑负面效果、一味拘泥公告“模式”,阻止了有限下的审计结果公告“全覆盖“。

  无论是从公告的法律层面还是规章层面、从规范公告行为还是公告规划来讲,都为审计结果公告铺平了道路。而江都区审计局在《江都日报》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做法,无论是公告的形式,还是公告的内容,都为同行提供了借鉴。公告审计结果是常态化的工作,不要一味拘泥于“模式”。从公告形式来讲,向人大报告是公告,由新闻媒体发布也是公告,在相关网站公布还是公告。从公告内容来讲,有问题在有限下进行公告,无问题进行基本情况公告。从公告范围来讲,可以多个事项一并公告,也可以一事一公告。从公告整改结果来讲,审计整改到位的要公告,没有整改到位的更要公告。总之,就是要用并用好公告平台,让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落到实处。(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