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出让探矿权的函

11.07.2014  11:27
 

冀国土资函〔2014〕433号

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投放地热矿泉水探矿权的请示》(廊国土资〔2014〕7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土资源部已备案的廊坊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拟委托你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出让廊坊市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名单附后),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的规定组织出让工作。

二、要制定探矿权出让方案,确定出让时间、出让底价、起始价、保证金、保障措施等。

三、确定出让底价等重大事项要经集体会商,评估结果、标底、底价、报名情况要严格保密,严防“暗箱操作”。

四、出让前,要到现场踏勘,保证出让探矿权勘查范围的准确性,及时处理妨碍探矿权出让的有关问题。

五、要对探矿权交易进行指导和监控,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六、出让方案、底价确定会议纪要等有关出让资料要建档备案。

七、出让结束,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厅报告出让过程和结果。

附件:委托出让探矿权名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