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规范的几点思考

24.11.2015  11:08

  在登记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材料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存在争议较多。主要集中在审批机关的批文、清算组的组成和清算报告的确认等材料的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法律适用。《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解散能够自行进行清算的,具体的清算注销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中都无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投资的公司办理解散、清算、注销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本法……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章期限、解散与清算部分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九十五条规定,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报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第七十二条规定,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具体规范

  关于审批。

  问题:部分审批机关是在企业决定提前解散时就发的批文,内容是同意企业提前解散或提前终止或同意清算,而在企业清算完毕后提供缴销批准证书的回执。部分审批机关是在企业出具清算报告后发的批文,内容是同意企业清算完成后注销。而公司登记机关根据总局和省局最新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是在注销时收取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解决方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下同)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解散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关,同时向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审批机关收到清算报告和批准证书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终止相关信息的录入和操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回执,企业凭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从法条上理解,企业出现了提前解散的情形即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也就是说,审批机关批准的是企业的解散行为(外资企业包括清算委员会人选)。因此,对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提前解散的,企业在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时即提交了审批机关批准文件是没有问题的,注销登记时可不再重复提交。而审批机关批文的具体内容批的是同意解散、还是同意清算、终止经营、注销等,笔者认为登记机关不用特别研究,只要审批到位即可。企业缴销批准证书后审批机关出具的回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与海关、税务等注销情况一起写进企业清算报告内。笔者认为可以不用提交。

  关于清算组成立以及清算报告的确认材料。

  问题: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清算组备案和注销档案内,关于清算组成立的决定以及最终清算报告的确认时,有的仅有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决议,有的仅有股东协议。

  解决方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根据《公司法》由股东组成,清算报告须由公司权力机构确认。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联合管理机构),这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其配套的条例和细则也说明企业提前解散,由董事会提出申请或作出决议。因此在实践中,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体现权力机构的权力,又要考虑到股东利益,减少和防范登记风险,避免发生因董事和股东之间有矛盾、有异议反映到登记和备案中。笔者认为,仅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协议均不规范。可以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清算组备案和注销材料内同时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协议文件。另一种做法是在清算组备案材料时仅提交董事会决议,但在董事会决议内容写清楚同意由股东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这样既体现了权力机构的权力,又符合了法律的规定。注销时清算报告由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确认。  □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殷莺

                                                                                                                                                      来源: 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