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我省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创新团队来海南创业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团队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成员组成,以团队协作为基础,有明确目标任务,依托一定平台和项目,进行创新创造和新产品研发,对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群体。
第三条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热带现代农业、海洋科学、电子信息、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能够明显提升我省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条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用为本、优化配置”为基本原则,即政府侧重于政策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科技创新团队及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各种资源优化配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工作。
国土、建设、金融、外事、财政、地税、教育、公安、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工作。
第二章 引进标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分为世界一流科技创新团队、国际先进科技创新团队和国内领先科技创新团队三类。
世界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国际先进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持续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国内领先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国内科技、应用研究问题前沿,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创新团队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突出的创新成果。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及推广应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满足国家和海南发展建设的现实需求。
(二)具有合理的专业、年龄和梯队结构。创新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带头人1名,核心成员3名;团队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在海内外科研机构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稳定合作3年以上。
(三)具有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引进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创新平台。一般以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产学研合作平台等为依托,有健全的创新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拥有国内外发明专利或曾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优秀科研成果奖;
(二)主持过海内外重点实验室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曾在海外重点实验室、跨国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
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一般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具有较强的科研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九条 对带项目、带资金的科技创新团队及团队带头人,在实际申报评审过程中,可不受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的限制,独立开展项目研发工作。其团队出资人代表1人可享受团队带头人优惠政策。
第三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创新团队可享受3年政府激励政策,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享受激励政策。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享受创业启动经费支持。
世界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下同)资助;国际先进科技创新团队给予300万元资助;国内领先科技创新团队给予200万元资助。已享受相关优惠待遇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政府在园区或科技创新团队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建设人才公寓出租给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并允许其购买政策性住房。
第十三条 海外归来无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可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直接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其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资格的团队成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备案手续,确认其工作关系及计生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科技创新团队的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符合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的,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入编手续。
第十五条 外籍的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其申办《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简称“绿卡”);对于未获得“绿卡”的外籍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子女入托、就学,可以选择当地的公办幼儿园或中小学就读,由当地教育部门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享受本省考生待遇。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家属的就业问题由用人单位会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解决。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所在单位为创新团队成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为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购买意外险、高端商业医疗保险等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团队承担有价值的国家计划和项目,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条 在琼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科技创新团队工作的,可以兼职或离岗参与团队科技项目的研发,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成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团队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
(一)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科技项目;
(二)优先申报科研经费,优先申报工作设备采购,优先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千人计划”、海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评审等;
(三)优先推荐申报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国家重点实验室;
(四)优先推荐入驻高新区或产业园区;
(五)优先扶持上市;
(六)优先推荐成果认定;
(七)优先享受我省有关人才引进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八)优先提供海外留学人才绿色通道服务;
(九)有项目、有资金,原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团队,政府优先支持土地供应;
(十)有项目、无资金的科技创新团队,政府优先向国内、省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创新团队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评审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数量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申报评审科技创新团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申报表》;
(二)《海南省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申报表》;
(三)《海南省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申报表》;
(四)申报团队所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申报团队近3年的工作业绩;
(六)申报团队近期的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
(七)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技创新团队的认定。在对拟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形成推荐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出具《海南省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审批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凭《海南省科技创新团队认定审批表》落实相关政策。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发表、出版与本办法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海南省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计划资助”字样。
第二十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每年在海南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定期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团队的工作进展、成果业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单位配套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政策优惠,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团队及个人不再享受政策优惠。
团队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金和取消资格等处理。
组织和参与评审的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引进创新团队经费,包括引进资助(含创业启动经费)、评审选拔、公告宣传等经费,从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并按《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琼财社〔2009〕1773号)规定核拨,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