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2.08.2014  18:35
  冀安委〔2014〕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22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建立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推动、企业自主负责”的原则和“总体规划、属地管理、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以隐患排查标准体系为依据、以企业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企业自查自报和行业部门共同监管为基本方式,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日常管理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将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
  2014年12月底前制定印发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标准、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和自查自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底各设区市及定州市、辛集市完成试点建设,建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企业实现自查自报,相关制度、办法和信息系统比较完善。2016年12月底全省完成试点经验推广,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全省基本建立覆盖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预防、全过程、动态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准备部署(2014年9月上中旬)。
  参照省内外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召开动员会议,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二)组织实施(2014年9月下旬至2015年12月)。
  1.制定隐患排查标准。(2014年12月底前)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内外现有隐患排查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各自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标准,为企业隐患自查和政府部门监管提供参考。(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2.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014年12月底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上报、监控、整改、销号、统计、检查、考核等制度。(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
  3.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2014年12月底前)
  根据企业类别分布状况及安全管理特点,将企业划分为不同行业监管类型,按照“行业监管不交叉,企业监管无盲区”的原则,将每一个企业类型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别划分到承担相应职责的政府部门,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结合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参照《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实行)》,制定企业分级标准,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级别。根据分类分级情况,建立有重点、有区别的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工作模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4.制定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2014年12月底前)
  制定隐患自查自报管理办法,确定隐患排查治理的上报途径、时间和流程,确定行业、属地、综合监管部门日常核查对象、内容和频次,确定考核奖惩内容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5.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2015年12月底前)
  建设省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可以免费使用,也可结合实际自建系统。系统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管理。企业对自查隐患、上报隐患、整改隐患、接受监督指导等工作进行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自查自报隐患数据进行监督、统计、分析,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分头负责)
  6.开展试点建设(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
  各设区市选择2至3个县(市、区)、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先行开展试点建设。定州市、辛集市不设试点乡(镇),只选择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先行开展试点建设。(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1)开展调查摸底。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摸底,建立每个企业的名称、地址、代码、类别、规模、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职业危害安全设施等相关信息的基础数据库,为分类分级监管奠定基础。
  (2)按照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制定的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分级分类。
  (3)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系列宣传培训,重点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管理方法、排查标准、信息系统操作等进行全面宣传培训。
  (4)试运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相关县(市、区)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深入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自查自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自查自报工作进行系统分析。
  (5)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
  (三)全面推广(2016年1月至12月)。
  1.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在全市推广试点经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2.全省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基本建成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责任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组织实施。
  (二)试点先行,注重实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坚持“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渐完善、稳步推进”的原则,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在全市推开。试点建设要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4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试点地区和企业建设方案》和《国家安监总局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工作要求,确保相关标准数据规范、统一,能够实现国家、省、市互联互通。试点建设要注重实际效果,要有利于政府部门安全监管,为安全监管人员提供便捷的监管方式;要有利于企业安全管理,改进隐患排查和上报方式;要有利于实施综合监管,促进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要突出配套机制建设,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理顺监管职责和工作机制等作为首要任务和先决条件,为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打好基础。要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同时”、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目标考核等工作相结合,同步考虑、协调推进,构建一个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要建立“政府领导、安委办协调、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健全考核机制,把体系建设列入政府及部门行政效能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本行业领域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指导企业按时排查、上报、整改隐患,及时收集、汇总、分析隐患数据,对排查出的危险性较大的隐患,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落实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整体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价以及系统升级和维护,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于2014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试点县(市、区)和试点行业领域名单报省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锴,0311-87803073。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