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林字〔2017〕46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按照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求,省林业厅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林业厅
2017年3月2日
河北省林业厅《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工作方案
新制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1月12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推进《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贯范围
以林业系统各级党政干部、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及职工和林区群众为普法对象,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条例》学习宣贯活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林业系统依法治安工作水平,提升各级林业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林业系统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监察执法能力,全面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宣贯时间
2017年3月2日至12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一)广泛开展《条例》普及宣传
1.充分运用河北林业网、《河北林业》杂志等媒体,采用专版、专栏、专题报道等形式,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各级林业部门充分利用本系统的媒体资源,广泛宣传报道,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
2.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制作宣传栏、印制宣传单、悬挂宣传画和宣传横幅等形式,让广大职工和林区群众知晓《条例》内容。
3.组织督促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职工充分了解、掌握和运用《条例》。
(二)精心组织《条例》专项培训
4.要将《条例》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层层组织多种形式培训活动,领导同志要带头进行系统学习。
5.各级林业部门要依据《条例》相关内容,抓好系统内部的专业培训,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
6.督促指导林业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将《条例》学习培训普及到所有岗位,做到培训“全覆盖”。
(三)推动做好《条例》贯彻实施
7.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条例》的相关条款,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修订补充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查找自身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
8.按照《条例》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狠抓落实,确保《条例》宣贯与林业重点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部门和省厅直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学习宣贯方案,组织开展各类学习宣贯活动。
二是强化督促指导。 要紧密结合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加强对《条例》宣贯工作的督促指导。省林业厅将适时对全省宣贯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201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三是及时反馈信息。 要按场次认真整理《条例》学习宣贯活动签到表、有关课件讲稿及现场视频影像等资料归档备查。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部门和省厅直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的学习宣贯落实情况总结及统计表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报至省林业厅办公室,所报总结要数字明确、文字简练,既要提炼经验做法,也要发现存在问题不足,并明确下一步工作重点。
联系人:张涛,0311-8860688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
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贯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数量
|
1
|
出动执法人员
|
人次
|
|
2
|
开设专题、专栏
|
个
|
|
3
|
组织咨询、展览
|
场次
|
|
4
|
张贴海报标语
|
幅
|
|
5
|
印发条例单行本
|
册
|
|
6
|
印发宣传单(册)
|
份
|
|
7
|
举办监管人员(含领导干部)培训班
|
个次
|
|
培训监管人员(含领导干部)
|
人次
|
|
8
|
举办生产经营单位“三类人员”培训班
|
个次
|
|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三类人员”
|
人次
|
|
培训消费者
|
人次
|
|
9
|
督导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培训班
|
个次
|
|
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
人次
|
|
10
|
在各类媒体发布信息
|
篇
|
|
注: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部门和省厅直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分别将学习宣贯落实情况总结及统计表报至省林业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