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2.09.2014  09:48

冀发改法规〔2014〕125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日

关于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引导项目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严格防治污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北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2014年9月底前发布《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已于2014年6月19日以冀政〔2014〕60号文件发布实施)。  

二、列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河北省区域内不得投资建设,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有关单位不得提供水、电、气等要素保障。  

三、列入《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需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对项目进行审查。  

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核准。     

  四、未列入《河北省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由投资者自主决策,实行备案管理。  

五、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执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9月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