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8.08.2015  12:37

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统计局,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科技创新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主动性、积极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统计局

                            2015年8月22日

 

 

                                                                                             

 

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改革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旨在强化科技创新普惠性财政政策支持,调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市场竞争激励科技创新的根本性作用,大幅度增加云南全社会研发(R&D)投入总量,不断提高创新产出,持续增强云南自主创新能力,支撑引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投入是指在研发活动中,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发经费支出的总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是指创新主体按需要先行研发投入,按国家规定途径、标准统计上报,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创新主体的研发投入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对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纳入科技综合统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机构”)。

第六条  补助方式。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创新机构统计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非政府投入部分)及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增长额(非政府投入部分)作为补助的依据,在提交补助申请的下一年内一次性安排。

第七条  补助标准。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由基础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构成。

(一)基础补助标准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元的,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4%计算补助经费。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000万元(含)、不足1亿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40万元补助,超出1000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3%计算补助经费。

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1亿元(含)的,对其中1亿元给予310万元补助,超出1亿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的2%计算补助经费。

(二)增量补助标准

按照创新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长额的5%计算。无增长额的,则无增量补助。

第八条  补助经费来源。补助经费来源为省级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第九条  补助程序

(一)创新机构按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部署和统计标准组织年度科技统计数据填报。

(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审定的科技统计数据分别梳理出全省各类创新机构统计年度投入研发经费相关数据,按属地管理原则向16个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并印发当年补助申报通知。

(三)各类创新机构自主申报。创新机构填报《云南省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申请表》(格式见附件),经所属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归口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各地审核上报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查,确定补助名单和额度,联合行文上报省政府审批。

(五)经省政府审批后,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补助经费。

 第十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一)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创新机构的后续研发、平台建设等。

(二)获补助的创新机构应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科技、教育、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获补助的创新机构应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强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自身研发经费支出的统计工作。

(四)各类创新机构应如实填报研发经费支出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补助经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取消该创新机构未来三年申报各级各类财政科技专项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各州(市)及滇中产业新区科技、统计、教育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宣传,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类创新机构补助经费申请的审核上报及绩效考核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