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07.06.2014  05:35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决定于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4月1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地名普查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3号文件和全国地名普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工作。地名普查是摸清地名底数详情的重要途径,是一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对于解决地名管理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活,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巩固国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地名普查工作。

二、抓紧组建普查机构。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成立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普查办要配备专职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制定工作规则,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完善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能。

三、尽快制定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国务院总体部署,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因地制宜制定本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并于6月底前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要督促各市、县尽快制定地级和县级普查实施方案。

四、科学部署普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尽早召开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会议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工作会议,对地名普查进行全面动员部署。要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国家统一的标准,细化完善本地区地名普查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普查数据质量。要坚持“边普查、边应用”的原则,尽早研究制定普查成果转化规划。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要求,细化任务目标,拟定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搞好部门协调,有序、有力、有效推进地名普查,确保在统一步调、统一标准、统一时点的要求下圆满完成普查任务。

五、及时落实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抓紧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把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积极争取追加,尽快落实今年的普查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加强监管,确保普查经费合规、节俭、安全高效使用。

六、认真搞好普查培训。搞好培训是完成好普查任务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省级普查机构人员的培训,将于6月组织开展第一轮全国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办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县普查机构人员培训。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分期分批进行的原则,切实抓好普查培训,尽快完成人员遴选、教材编写及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所有普查人员都能接受一次系统培训。

七、积极开展普查宣传。各地要把宣传动员作为地名普查的重要环节,统筹制定宣传方案,进行全面系统安排。要充分发挥地名与百姓生活联系紧密的特点,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综合运用网站、宣传片、宣传栏、海报、标语横幅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深入、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将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和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定期督查和通报各地普查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向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报送地名普查信息。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