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

27.01.2015  12:45
  • 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 2015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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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于近日,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提出各地要逐步完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全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和多元化办医格局,并提出要实现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总数和床位数所占比重要逐年上升,群众就医环境要有效改善,社会办医的管理和质量水平持续提高的工作目标。

      《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业指导,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足够空间。同时,充分利用京津冀协同发展契机,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差异竞争发展,重点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代表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和特需服务机构,优先支持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和特需医学服务机构。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的改制重组。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要求,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同时,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在规划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预留空间。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若干意见》明确要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在重点专科建设、引进和培养人才、提升学术地位、政策知情和信息占用等方面享有平等权益。同时,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在工龄计算、参加事业单位保险以及人事聘用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的衔接机制。

      《若干意见》规定要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作用,以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医疗服务质量控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重大医患纠纷。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