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24.06.2015  16:45
冀安监管三〔2015〕96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
  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高温季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工停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全部停工停产。高温停产期间,生产区内严禁存放各类药物及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在停产前、后的高温季节生产时,直接接触烟火药的操作工序室温超过34℃,其他危险工序超过36℃,以及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第10.1.7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现场,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贯彻落实高温季节停工停产要求,各种原材料和半成品是否妥善处理。对拒不停产的,要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违规生产酿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强高温季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环节安全监管。各地要结合夏季高温和汛期特点,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再次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深入检查。所有批发经营仓库不得超范围、超定量、超品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将1.1级产品储存在1.3级库房内,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混放。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保证测量温度、干湿度和防雷、防静电、消防等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三、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管理。高温季节过后,有关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复工复产验收,验收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存档。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因降低验收标准、把关不严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