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
冀民〔2016〕2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实施意见》、《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以及2016年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推进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结合民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十三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期,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是民政事业从理念到方式的重大转变。近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加大民政政策法规宣传落实力度,不断推动民政事业健康发展。但也要看到,全省民政法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民政干部法律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缺乏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应有意识;机关内部管理松懈,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群众的诉求不答复,或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答复,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急剧增加,造成工作被动;民政法制力量薄弱、法制机构不够健全问题仍较突出,目前全省仍有6个市民政局法治建设工作由办公室或其他科室代管,且存在工作职责不清、人员严重不足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高站位认识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和迫切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务实有效的举措,把民政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法治对民政工作的重要保障作用。
(二)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要牢牢铭记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7月12日在省民政厅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以及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立法、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推动民政法律法规严格实施、确保民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民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奋力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立法工作,构建完备的民政法律制度体系
(三)编制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衔接配套的原则,及时编制民政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要积极推进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将民政法规政策立改废释工作与深化改革相对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对民政重大事项,各级民政部门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尽快报请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加以修订;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业务领域,从实际出发,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上下衔接、配套互补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使民政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有法可依,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要求,重点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减灾救灾、志愿服务、优抚安置、殡葬管理、行政区划、基层民主、老龄事业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民政厅要加快推进《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市也要出台配套法规规章。
(五)提高立法创制质量。要深入探索民政立法创制的规律和特征,在不具备立法条件的领域,要本着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改进和完善立法创制方式,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民主立法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增强立法针对性、实用性。要加快推进立法计划的实施,妥善解决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加强沟通协作,做好立法调研论证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
(六)严格制发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禁止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制定完善机关内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已经不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采取即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
(七)注重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要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制度,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逐级上报至民政部,推动上升为法律制度。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政依法行政水平
(八)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推进民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民政部门内部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民政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推进民政综合执法。全面规范民政行政处罚程序。认真贯彻《河北省民政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严密执法程序,重视办事书证和执法音像资料的梳理管理,切实提高民政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公开意识。根据工作需要尽快配备行政执法记录仪等相应录音、照相、录像设备,保证执法全过程关键环节文字记录的同时,做到音像同步记录。要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切实做到流程清楚、期限明确、文书规范、记录全面,确保所有行政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执法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建立民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案卷评查,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实行民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九)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结合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行政执法实践,梳理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要根据“三定”规定设置执法机构、配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完善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后果或影响恶劣程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执法责任。
(十)建立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估制度。要根据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制定民政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民政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制度。省民政厅每年要部署法治建设综合评估工作,对本机关和下级民政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四、强化法制监督,健全民政权力制约体系
(十一)落实行政行为监督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执法责任,形成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权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每年定期开展依法行政检查和案卷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和回应。
(十二)完善民政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民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民政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各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民政报刊杂志等公共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民政政务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十三)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到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办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法院裁决。健全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作为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加强对败诉案件的分析研判,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举措。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可能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
五、深化法制教育,提升民政法治理念
(十四)加强民政法制培训。健全民政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基本法律、民政专项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要求列入民政干部必学内容,制定年度学法培训计划,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采取立法调研、执法监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健全民政法制培训制度,大力加强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全面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授予行政执法资格,颁发执法证件,准予上岗执法。
(十五)深化民政普法宣传。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好“七五”民政普法规划。继续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民政政策群众知晓度。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把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工作中。创新普法宣传教育形式,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利用好民政门户网站,多渠道、多形式进行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增进社会各界对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的了解。
六、加强组织领导,夯实民政法治工作基础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民政法治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法制机构具体抓、职能机构负责任的工作机制。要把民政法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落实。把民政法治建设纳入民政综合工作考核,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十七)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证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具备条件的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法制工作。要加大对民政法制工作的投入,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重要作用,坚持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有法制机构参与、重点执法环节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全面建立民政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咨询服务制度,依法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推进民政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进程。
河北省民政厅
201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