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6年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市口岸办、口岸单位:
为推进全省口岸系统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一步优化口岸环境,提升口岸整体形象,按照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6年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冀评组办〔2015〕1号)和《对申报2016年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施计划的复函》(冀评组办函〔2016〕20好)要求,我办拟对全省口岸系统2014-2016年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行总结评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共建文明口岸评比表彰活动,要严格依照《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实施方案》规定的表彰项目、标准、要求及相关评比程序、方法组织实施。
(一)表彰项目
1.河北省文明口岸;
2.河北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
3.河北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个人;
4.河北省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含单位和个人)。
(二)评比范围
主要包括省内各口岸区域的检查检验部门、运营管理单位、服务单位,其他口岸相关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口岸综合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只参与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的单位、个人评选。
(三)步骤安排
各口岸在开展行风评议的基础上,参考在本口岸系统开展的行风测评问卷调查和社会反映,依据各市、各部门制定的共建评比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备查。
共建文明口岸评比将采取集中评议、实地考核、重点抽查、召开座谈会、社会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优先考虑荣获国家荣誉称号、受国家部门表彰的单位或已被省文明委评为省级文明的单位。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评比工作自11月开始,12月结束。
1.自评:各市口岸办组织口岸驻地各单位根据评比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同时,由各单位研究提出推荐表彰的口岸、单位和个人,填写参加先进单位、个人评比的推荐表(见附件2),报各市口岸办。
2.评比:各市口岸办召开参评单位座谈会,结合服务对象评价意见的情况,审查相关推荐材料,评选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并对近三年共建文明口岸活动进行总结。
3.公示: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在口岸现场进行公示。
4.申报:公示期没有异议的,由各市口岸办向省口岸办进行申报。
5.审核:省口岸办将对申报的先进集体、个人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候选对象进行明察暗访,考察服务基层企业窗口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软硬件建设情况。
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先进组织者的评比由省口岸办依据各市口岸办、口岸单位组织开展共建文明口岸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实绩表现来进行评比考核。
二、评比表彰依据及指标分配情况
评比表彰工作要严格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报》和《共建文明口岸活动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评比表彰面向口岸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评比表彰指标分配情况详见附表1。
三、工作要求
各市口岸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模范,加强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口岸各单位及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口岸共建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共建活动的书面总结材料要充分体现服务大局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新贡献、新成效。特别是共建活动中的新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上报,对于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各市口岸办上报的书面总结材料和电子版于12月30日前报我办。其中,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联系人:周江
电话:0311-88600532
附件:1.河北省文明口岸评比表彰名额及分配
2.文明口岸、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申报推荐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