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六个关系” 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15.06.2016 13:32
本文来源: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准确把握“放”“管”“服”的内涵与关系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是国务院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各级政府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具体到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来讲,“放”主要是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减少政府干预,还权于市场,激发市场活力;“管”主要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服”主要是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正确理解和定位“放”“管”“服”三者的关系,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放”是核心、是方向。放开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与动力,是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时期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也是今后发展的方向,是当前和今后的大势。只有“放”,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因为这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让市场起决定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经济结构、实现公平竞争的现实需要。对此,我们每一名市场监管人员都要有清醒的认识,坚定不移、毫无保留地做好“放”的文章。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效实施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先照后证”改革、“三证合一”改革,放开了市场准入的资金、场地、名称、经营范围等限制,下一步还要进行证照分离和全程电子化改革。第二,“管”是关键、是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是防范市场风险、优化发展环境的关键内容,也是“放”的必然要求。只“管”好,我国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因为这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是保持经济活而有序的重要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的每一名干部职工都要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当作我们的使命和职责,实现放管有机结合,确保辖区经济活而不乱、规范有序。目前,市场准入放开后,市场主体出现高速增长,给我们的事中事后监管带来新挑战,同时我们的监管正在经历着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管转变,由集中年检向自主年报转变,由上门巡查向随机抽查转变,由传统的人工手段向高效利用数据现代化转变,由单一的部门行动向社会综合联动转变,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有准确的认识和把握。第三,“服”是宗旨、是内涵。给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是“放”与“管”的根本宗旨,是市场监管的具体内涵。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是每个政府部门存在的基本价值,是每一项公务活动的内在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同样不能例外,放开市场准入是为市场主体服务、是为发展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也是为市场主体服务、为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我们的任何一项市场准入和监管行为如果背离了服务的宗旨,必将走偏方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要坚持从服务发展、服务群众出发,以便民、高效、规范为标准,该上门的要上门服务、该指导的要积极指导、该规范的要全面规范、该严惩的要严厉查处,让“服”成为“放”与“管”的核心要义,让“放”与“管”成为“服”的外在形式。
二、理清事中事后监管与社会共治、信用监管的关系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尤其是“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此,国务院和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并提出了明确要求。社会共治是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治和行业自律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与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共同构筑的全方位市场秩序维护体系和框架,这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我国数量庞大、增长迅猛、情况复杂的市场主体实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信用监管就是通过搭建信息平台来整合每一户市场主体的各种静态和动态信息,形成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和完整的信用链条,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来进行行为鼓励和约束,最终实现通过市场机制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是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过去的上门巡查和年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实际,提出的监管新思路,成为今后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方法,也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执法就是按照问题导向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这是市场监管的传统方式,也是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式,体现政府的权威和影响力。
综合起来讲,事中事后监管是针对事前审批而言,是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当前的主要任务。信用监管和监管执法则是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前者是通过信用约束和奖励机制来实现监管目的,后者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来纠正违法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两者互为补充、互为作用,共同构成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方式。而社会共治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的总体框架和思路,是以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来维护市场秩序。总结成一句话,社会共治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总体框架和思路,事中事后监管是政府对市场进行行政监管的重要内容,信用监管是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方法,与传统的监管执法共同构成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方式。
三、准确把握“宽进严管”与“双告知”
“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要求,“宽进”就是要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这方面体现力度最大的改革就是“先照后证”改革,将193项前置审批改为后置;“严管”就是要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双告知”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准入登记时,将一些后置事项、需要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告诉申请人,同时把这个市场主体需要经过许可的事项告诉有关部门。这是在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过程中国务院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的顺利衔接。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双告知”是“宽进”与“严管”的连接线和粘合剂,是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有效措施,目前已经由一项服务措施上升为工作职责。这对登记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面临的又一行政风险。不履行“双告知”义务,一旦出现问题,我们的登记人员就要承担渎职责任。对此,我们的登记人员应引起高度重视,既要熟悉业务,全面掌握前置改后置经营项目和监管部门,又要建立起完善流畅的告知渠道和程序,确保履行义务准确、及时、到位。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市场主体提出申请时就进行了书面告知办理相关后置审批,对相关后置监管部门的告知正在通过部门联网进行信息推送。
四、正确认识“双随机、一公开”与市场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这是国务院对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提出的一项新要求,目的是有效规避行政执法的人为因素,确保公平公正执法。这项工作涉及所有市场监管部门,但从国务院到省、市都是由工商部门牵头推进和落实。目前,我们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在企业信息抽查和定向行为抽查中落实了此项要求,抽查结果已经全部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及时公开。但由于受人员数量和专业知识的限制,真正实现执法人员的随机选派还需进一步的探索。要想落实好此项工作要求,我们必须准确理解此项制度与市场监管的关系:前者是手段、是方法,是监管方式的创新,是提升监管效能的需要;后者才是目的。
五、理清信用监管与信息归集、信息公开、信息抽查的关系
信用监管是指依托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来进行行为约束的新型监管制度,是今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信息归集又称信息整合,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到统一平台的过程,是信用监管的基础。信息公开是指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将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包括登记部门公开的市场主体开业、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抽查信息、专项整治(含举报)信息,也包括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的年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和即时信息,还包括其他单位推送的信用信息。信息公开是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信息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企业年报信息、新增市场主体出资及地址信息以及特定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随机检查。信息抽查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及特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
总之,信用监管是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方式,信息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信息公开是信用监管的主要手段,信息抽查是对公开信息和特定行为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信息归集、信息公开、信息抽查与信用约束共同构筑起信用监管的基本内容。目前,我们的信用监管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信用归集正在积极推进,已有部分单位进行了信息联网,下一步有望从国家层面进行互联互通。信息公开和信息抽查,我省已经从2015年开始全省统一公示和抽查,总体进展顺利。目前,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紧建设“全国一张网”。届时,信息公开将实现全国统一。
六、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与信用惩戒
按照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规定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四种情形企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的市场主体在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开设网店、评选先进及商品出售等方面受到限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俗称“黑名单”,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黑名单”期限是5年,一旦被列入,企业及其法人、负责人将受到严格的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对企业异常经营名录,“黑名单”约束更严格,并且延伸到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信用惩戒是通过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的社会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市场监管部门而言,信用惩戒主要是工商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市场主体征信数据为依据,通过信用信息的公开,对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法人、负责人进行行为约束和限制,来实现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就三者的关系而言,信用惩戒是信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则是信用惩戒的主要依据,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是轻微失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严重失信,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目前,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已经建立并运行正常,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建立运行,而信用惩戒已经出现效力,并正逐步向联合惩戒推进。□河北省秦皇岛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闫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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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2016 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