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绩效投入补偿办法》今起施行
(记者烟成群 通讯员何菲 胡浩)为深入推进我省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作用,破除以药补医,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提升财政补助资金绩效水平,日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下发《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绩效投入补偿办法》,自2017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实施《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省属公立医院,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市级公立医院。已开展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唐山市、邯郸市、沧州市、张家口市、衡水市、邢台市属地省属、市级公立医院,设置一年过渡期,逐步向本办法有关要求过渡。
财政对城市公立医院的投入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90%左右,同级财政补偿和医院加强成本核算自行消化10%左右。其中,省属医院财政总体补偿5%,市级医院财政补偿比例可参照省级,具体补偿比例由同级政府确定。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支边和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以及康复医院等专科医院给予投入倾斜。
办法规定了投入补偿方式,其中对城市公立医院财政补偿部分,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对城市公立医院发展性投入部分,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
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各项支出,并推进三级公立医院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将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对成本控制运行效果突出、考核成绩良好的公立医院,将加大倾斜支持力度。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药占比、降低药品和耗材虚高价格,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提升医务人员待遇,保证医务人员合理收入不降低。
办法提出,将建立健全城市公立医院政府投入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绩效目标日常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投入补偿资金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