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 异地贷款放开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袁伟华)记者6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从11月1日起开始调整,涉及贷款条件降低、异地贷款放开等多项重大措施。
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对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涉及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提高贷款服务效率等多项措施。随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有关公积金政策的调整进行了落实。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连续对公积金的提取、缴存基数等做了调整,近日又专门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旨在落实住建部等部门政策调整措施,“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
调整一:缴存公积金6个月即可办贷款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影响:按照现行办法,职工需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通知》将缴存时间缩短至6个月(含)以上。而公积金缴存时间的缩短,可使更多人享受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政策,加大居民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调整二:异地缴存公积金可贷款
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户籍在石市但在就业地(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石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影响:随着就业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异地贷款业务的开放,对于这样的职工更加公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说,该政策应该可以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
调整三:与商业贷款结合更灵活
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求的,职工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
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情况下,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影响:记者从省内部分银行了解到,目前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限制比较多,但是非常受贷款人的欢迎。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组合,可以弥补购房人贷款额度不足以及贷款成本高的问题,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划算。
采访中石家庄某项目销售经理赵先生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不少首套房购房者、尤其是改善型住房贷款人,对商贷与公积金贷的组合非常期待。此次政策的调整,有望短期内带来较大的购房需求释放。
调整四:贷款办理速度优化
加快贷款办理速度。简化贷款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借款人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影响:记者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实际上此前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流程和效率一直在优化。此次再度强调了贷款人在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后的办理时间问题,旨在为职工公积金贷款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提示】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暂无调整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暂未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变化,目前石家庄公积金仍执行2011年3月发布的个人贷款政策。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各县(市)及矿区范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在40万元以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