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院与公、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规范拒执罪办理工作

22.03.2016  13:18

日前,邯郸中院会同市检察院、公安局制定《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并于3月1日起试行。该《意见》将对公检法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推动诚信社会构建起到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分为总则、证据、公诉程序、自诉程序、考核、附则六章共33条。一是总则部分详细阐明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列举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类型、“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等情形,并对共犯、管辖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证据部分就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拒不履行或妨碍执行”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详细列举与规定。三是公诉程序部分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办理拒执罪立案、起诉、审理判决各个程序,规定对被告人自动履行或协助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予以从宽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四是自诉程序部分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进一步规范了立案、审理及证据的移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告知其提起自诉的权力;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需逮捕、收押应提供协助,并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证据收集方面提供协助。五是考核部分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做好类案研判、信息采集和数据统计工作;要积极推进拒执罪案件的顺利开展,并纳入年终考核目标。

责任编辑:马红娟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