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检法联合会签文件依法保护环境

02.05.2017  11:13

4月27日上午,张家口市举行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启动仪式,张家口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三家联合会签了《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办理意见(试行)》,并从5月1日起实施。 

推行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开创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新格局,有利于统一执法裁判尺度,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污染环境刑事犯罪行为,有利于形成集中审理、专业化司法保护的新机制。《实施方案》明确了开展环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试点县区为: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 

办理意见》规定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范围:一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废物罪。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污染环境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三是贪污贿赂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四是渎职罪中发生在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等以及其他涉及生态资源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 

办理意见》明确了该市县区检察院、法院受理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宣化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蔚县、沽源县检察院和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县区暂不受理。上述刑事案件中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护支队、治安支队、森林公安分局、各县区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张家口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联合成立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各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