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受理群众投诉范围及工作流程

28.07.2014  19:04
一、警务督察受理群众投诉范围 (一)群众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问题的投诉事项; (二)群众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纪律行为的投诉事项; (三)领导或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交办的投诉事项。  对既往发生的公安机关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信访或者其它有关的部门投诉;对已通过其它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的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对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投诉,告知投诉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二、警务督察受理群众投诉渠道 (一)上级及本级公安机关转办件; (二)电话受理:举报电话0311-86863070; (三)来人来信: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元南路66号,督察支队收,邮编:050000。 三、警务督察受理群众投诉流程 (一)受理:督察人员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应当做好记录,主要包括:1、投诉人的姓名、年龄、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诉求;2、被投诉人的姓名、年龄、单位、职务、警衔、警号;3、投诉事项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及相关证据。同时,督察人员要认真分析群众举报投诉内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填写《公安督察受理检举控告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负责人批准。 (二)处置及移交:1、对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事件,要迅速出警,进行处置。2、对群众实名举报投诉案件,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期限内无法办结的,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工作进展情况。对匿名投诉的重大问题或有价值线索问题也应受理核查,原则上30日内办结,归档备查。3、对非督察业务范围内的投诉事项,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三)反馈:属于实名投诉举报的,可采用电话、书信、当面约见等方式进行反馈;反馈时,应告知处理结果,听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做出必要的解释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对匿名投诉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反馈的,应注明原因;对上级督察部门或各级领导交办的群众举报投诉,除向举报人反馈外,要在规定时限内向做出批示的上级督察部门或者各级领导进行书面报告,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认真落实相关工作。 (四)归档:对已办结并反馈完毕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装订成卷,归档统一管理。归档材料应包括:案件来源、相关证据资料、督察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内容,缺少相关材料的应及时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