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解读《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

26.02.2016  12:19

    ●骗领居住证或可受2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签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三项便利提高居住证“含金量” 

  2月15日,省政府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让广大群众进一步理解、领会《办法》的相关政策,今天下午,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人口管理支队有关领导从背景意义、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两类人需办理居住登记。这两类人是:外省的暂住人口,即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省内的暂住人口,即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省内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人员,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上述人员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骗领居住证或可受200元以下罚款。《办法》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近期相片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逾期未签注,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办法》规定,“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持有人不能享有居住地提供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但是逾期超过1年才到公安机关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虽然可以恢复,证件也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将会重新计算。 

  《办法》还规定,我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有5项权利、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便利,相较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增加了依法参加民主选举、按照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高考的便利等3项内容,提高了我省居住证的“含金量”。(记者:韩志强)

 

转载:《河北法制网》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