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深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6.11.2014  19:02
   2014年8月18日9时左右,唐山深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遵化市通华东街棚户区改造)工程3#楼施工现场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3.4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安监局、遵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依法依规调查,严肃处理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深刻剖析事故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遵化市人民政府同意,8月19日,遵化市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的“唐山深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工程合同签订等情况
  (一)唐山深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租赁公司)。
  深蓝租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位于唐山路北区龙泽北路14号C幢增15号,法定代表人杨大欢,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91225,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679276-8,注册资本壹佰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建材、水性涂料批发、零售。公司现有员工5名,其中兼职安全管理人员2名。
  (二)唐山市滨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筑公司)。
  滨海建筑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位于唐山路南区韩前街9号,法定代表人祝海斌,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0000003143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6〕003131-1/6,注册资本陆仟壹佰柒拾陆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公司现有员工310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3名。
  2013年4月30日,滨海建筑公司成立驻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项目部(以下简称天凤澜庭项目部),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祝海滨代表本单位签发了项目经理委任书,委任任相科为天凤澜庭项目部项目经理,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合同执行中的各项工作。该项目部由技术部、质量部、安全部、后勤采购部等4个部门组成,现有工作人员17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名。
  (三)唐山市华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管理公司)。
  华鼎管理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位于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16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君,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21000013984,注册资本伍佰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服务、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等。公司现有监理人员105名。
  2013年5月,华鼎管理公司组建驻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工程第五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华鼎管理公司天凤澜庭监理部),负责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遵化市通华东街棚户区改造)东1、2、3#(含裙房)、6#楼及D#车库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日常监理工作。该监理部现有监理人员8名,其中总监1名,监理工程师3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2名。
  (四)遵化市浩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友公司)。
  浩友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位于遵化市建设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友,营业执照注册号130281000002956,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915110-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建开企[2011]1138号,资质等级壹级,注册资本贰亿壹仟万元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市政工程、物业管理。该公司现有员工160名,其中中层管理人员44名。
  (五)工程及合同签订等情况。
  1.2013年4月30日,发包人浩友公司与承包人滨海建筑公司就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项目(遵化市通华东街棚户区改造)东1、2、3#(含裙房)、6#楼D#车库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专就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2013年7月1日,甲方滨海建筑公司与乙方深蓝租赁公司就天凤澜庭3#楼所用塔式起重机(塔机型号:QTZ5510)签订了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及拆除和相关手续由乙方深蓝租赁公司负责,出现事故乙方自负一切费用。
  3.2013年5月2日,委托人浩友公司与监理人华鼎管理公司就浩友凤凰城·天凤澜庭1#、2#、3#、6#及D#车库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分别就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4年8月18日7时左右,深蓝租赁公司天凤澜庭3#楼塔式起重机现场负责人何世富安排工人吕庆威、张国臣、张跃山、杨国刚、刘长江等5人开始对天凤澜庭3#楼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作业,其中,张国臣负责操作塔式起重机,将拆卸下来的构件运送至地面;杨国刚站在三层商业楼顶(高约20米)负责指挥,防止在拆卸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吊臂与升降梯发生碰撞,负责整理摆放拆卸下的构件;刘长江负责在楼内拆卸塔式起重机附墙与楼体的连接销栓;张跃山和吕庆威负责在塔式起重机上拆卸附墙与塔式起重机的连接销栓。9时左右,在对第三道附墙(高约70米,与楼24层相连)进行拆卸作业时,吕庆威从塔式起重机与附墙连接处突然坠落至三层商业楼顶(坠落高度约50米)。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9时15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经急救人员现场确认,吕庆威已经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吕庆威违章作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涉险高处作业,致使其在塔式起重机上进行拆卸附墙与塔式起重机的连接销栓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深蓝租赁公司违规组织作业。在接到滨海建筑公司下达的工程安全停工通知、华鼎管理公司天凤澜庭监理部下达的工程安全整改通知后,未进行认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仍擅自组织工人对3#楼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深蓝租赁公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在进行3#楼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前未制定相应的拆除方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所雇佣人员不具有相应特种作业从业资格,未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作业人员佩戴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
  3.滨海建筑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发现深蓝租赁公司在3#楼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中的违纪违章行为,仅限于下达了工程安全停工通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停止和有效制止。
  4.华鼎公司天凤澜庭监理部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发现深蓝租赁公司在3#楼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中的违纪违章行为,仅限于下达了工程安全整改通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彻底停止和有效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深蓝租赁公司“8·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严重违规作业,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吕庆威,男,深蓝租赁公司塔式起重机装拆工,负责天凤澜庭3#楼塔式起重机拆装工作。违章作业,未按要求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从事高空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具,致使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此事故中已经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2.何世富,男,深蓝租赁公司员工,负责天凤澜庭3#楼塔式起重机拆装的全面工作。在未制定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对3#楼塔式起重机进行拆除作业,拒不执行滨海建筑公司天凤澜庭项目部和华鼎公司天凤澜庭监理部下达的工程安全停工通知,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深蓝租赁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3.范永强,男,滨海建筑公司天凤澜庭项目部安全部长,负责天凤澜庭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滨海建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4.任相科,男,滨海建筑公司天凤澜庭项目部经理,负责天凤澜庭项目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滨海建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5000元的经济处罚。
  5.李成志,男,华鼎公司监理部监理员,负责天凤澜庭小区项目监理工作。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华鼎公司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6.杨大欢,男,深蓝租赁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1.44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深蓝租赁公司、滨海建筑公司、华鼎管理公司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并报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深蓝租赁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遵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12万元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一)深蓝租赁公司要立即停止对天凤澜庭项目3#楼塔式起重机的拆卸作业,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分析拆卸现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安全可行的拆卸方案及安全技术方案,经监理方审核通过后,与拆卸资质一并报住建部门备案方能进行拆卸作业。
  (二)深蓝租赁公司要切实落实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坚决杜绝“三违”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三)滨海建筑公司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对外包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并督导其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要加强现场管理,及时纠正制止违规违章行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安全素质水平。
  (四)华鼎公司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违规违章行为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予以制止,督导隐患主体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并监督主体单位落实到位。
  
  唐山深蓝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8·18”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