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河北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10.09.2015  13:25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届时,我省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省法制办主任时清霜介绍,当前从我省行政执法现状看,一些单位仍存在着执法证据不全、证据不固定等问题,引发了一些行政争议,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等。执法过程不记录、记录不完整、记录方式单一、记录不规范都是导致问题发生的原因。制定该办法是全面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权力监督和约束的一个有力抓手。

   记录方式有文字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据介绍,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办法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