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即日起,全省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价格主管部门停止发放及变更收费许可证。
每年向社会公示年度收费情况公报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政策衔接,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进管理方式转变。
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后,要建立以收费单位情况和其收支状况为主要内容的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建立收费台账,详细记录收费情况,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收费单位要通过河北省收费情况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年度收支等情况。
每年7月1日前,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年度收费情况公报”。
进入目录清单单位方可实施收费
同时,还要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财政部门要建立收费单位情况档案,编制本级所属的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清单。凡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方可申领财政票据并实施收费;未进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目录的,不得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未进入网上公示清单的收费,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超出收费标准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依法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在醒目位置公告批准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等相关内容,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
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经营性公路收费单位及公立医疗机构也要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建立收费台账和收费报告制度。
跟踪和评估收费政策
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评估制度,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每年要选取收费单位总数不低于10%开展收费政策评估工作,对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异常、企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等情况的收费单位,要进行重点评估。通过查看账目、审核收费票据、召开收费对象座谈会等多种方式评估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治措施。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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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收费许可证?简而言之,就是亮证收费。1993年我国明文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到期换证,并实行年检审验制度。
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