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集中宣判15件环境污染案 全年一审审结110件

26.12.2014  02:53

    河北新闻网12月25日讯(记者常方圆)今天上午,河北各地法院集中宣判污染环境罪案件共15件31人,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15人,单处罚金最高达100万元,案件涉及承德、张家口、衡水、沧州、邢台、邯郸、石家庄、唐山、保定等9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称,2014年以来,河北法院一审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110余件180余人。

    据介绍,河北法院本次集中宣判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电镀、炼油、制革加工过程中偷排废水,向河流、土地、沟渠倾倒废酸,非法处置医疗废物(废弃活性炭、药渣、输液管等)、油泥、农药蒸釜残留物等危险废物方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公布了典型案例。

    定州李某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家田地内私自利用废旧塑料提炼高密度油,产生废渣11.6吨,经鉴定废渣为危险废物。定州市人民法院认定李某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献县魏某某污染环境案。被告人魏某某私开电镀厂,雇佣工人为汽车配件镀锌,通过暗管将废水排放到车间外一渗坑内,经环境监测,该镀锌厂院内渗坑废水含有害重金属标准分别是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近400倍至1500多倍。献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魏某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阜城范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范某某等9人先后4次从廊坊大城、霸州等地驾驶槽罐车,向阜城县码头镇工业区一鱼池内倾倒废酸液。阜城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4人被判处不同程度刑罚,另有4人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