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十九大”期间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1.09.2017  13:52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石环办〔2017〕126号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 开展全市“十九大”期间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局、循环化工园区安环局:

为进一步做好“十九大”期间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河北省环保厅统一要求,要切实把各项安全保卫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放射源安全受控,确保“十九大”期间辐射安全和社会稳定,市环保局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就做好我市“十九大”期间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市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市放射源现状,对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结合“散乱污”整治,对停止使用或闲置的放射源使用单位,督促其放射源安全送贮;进一步优化我市辐射环境,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放射源安全水平。督促企业法人切实承担起辐射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放射源(或临时储存放射源场所)的人员值守、交接班记录、门窗、红外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对放射源受控状态实行报告制度,确保辖区内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升级的企业放射源有人管,安全措施到位,不失控。

二、检查范围

全市销售、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名单附后)。

三、检查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活动是否符合所持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许可种类和范围。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违规操作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辐射安全防护等方面存在的其它问题。

(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执行的有效性,工作场所、贮源场所等辐射防护设施健全措施的有效性及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配备。

(四)辐射工作人员岗位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对每个单位的检查要按照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规范》的通知》(石环发〔2015〕32号)要求,逐一填写《监督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逐一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二)对企业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对闲置或短期内(超过3个月)不使用的放射源,要责令涉源单位即使送贮,并要求其切实承担起放射源退役送贮前的安全责任,要派人24小时值守,直至安全送贮。

(三)对企业关停、破产、倒闭和兼并重组中涉及废弃和闲置的放射源,必须责令其立即送贮并承担送贮前的所有安全责任。

五、强化责任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环保局主管领导要亲自部署,周密安排部署,深入企业督导,及时发现和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并推行执法责任制,每一家单位要明确执法责任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强化应急。各县(市)、区环保局主管领导及持证单位法人,要及时修订并熟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务必做到反应灵敏、行动迅速,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三)狠抓落实。要按照“两个全覆盖”和“两个零容忍”要求,不留死角,整改到位。通过辐射安全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用源单位法人安全意识,认真履行企业安全职责,坚决纠正重使用、轻安全的现象,坚决遏制放射源被盗、丢失等失控状态,坚决杜绝辐射事故发生。

各县(市)、区环保局,请于11月底前将此次检查总结报市环保局辐射安全管理处,市环保局将适时对全市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情况和重点单位进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联系人: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处   李婧

联系电话:0311-85880962、0311-85880359(传真)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各县(市)、区销售、使用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名单。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