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垄断案件盘点
2017年国家工商总局在官网公布13个竞争执法公告,涉及12起总局及部分省区市工商局经总局授权查处的垄断案,其案件性质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本版通过盘点这些垄断案件,回顾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情况;同时,本版下期将刊发专家对2017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办垄断案件的评析,分析案件性质、查办经过,提出反垄断执法工作建议,为各地查办垄断案件提供借鉴和思考。
一、实施垄断协议
固始县烟花爆竹厂等5家经营者垄断协议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2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7日
办案机关:河南省工商局
处罚结果:没收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59.846831万元;没收固始县悦东商贸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500088万元;没收固始百盛花炮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296285万元;没收固始县烟花爆竹厂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501339万元;没收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17.252424万元,并处罚款1.698798万元
2015年3月初,固始兆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与固始县悦东商贸有限公司、固始百盛花炮有限公司、固始县烟花爆竹厂、固始县辰泰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商定,由兆祥公司牵头,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安全经营、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为由,达成联合经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成立烟花爆竹联合配送中心,统一进货渠道,5家经营者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随附单;配送中心采购的烟花爆竹,由配送中心统一储存、统一管理、统一销售;5家经营者统一价格,配送中心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给出指导价,各乡镇经销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价格销售。
5家经营者利用兆祥公司的经营场地成立配送中心,并开展联合办公。由于配送中心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配送中心利用兆祥公司的经营资质,开展烟花爆竹购进、运输、送货等经营活动,其他4家经营者不再开展经营活动。
河南省工商局认为,5家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分割销售市场而达成垄断协议行为。2016年12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5家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
河池市保险行业涉嫌垄断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9号
公示时间:2017年4月7日
办案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处罚结果:对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罚款10万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罚款17.24万元,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13.476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6.6万元,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42329元,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2万元,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1.25万元,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9400元,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3500元,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罚款4300元
2008年7月至2013年3月,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以规范市场经营、防止恶性竞争为由,组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等7家保险公司召开会议,商议有关保险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巴马瑶族自治县等地开展销售两轮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的相关事宜,就指定保险代理公司、市场份额、操作规程、业务费用、违约处理等方面达成共识,签订河池市金城江区摩托车摩托业务自律协议、宜州市摩托车委托代理协议、巴马瑶族自治县摩托车保险业务统一承保自律公约及其相关配套委托代理协议,统一委托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点、签单、收取保费,任何协议外的保险机构或其他保险代理公司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类似协议于2013年相继在河池市管辖的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推广。
在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河池市具有竞争关系的7家保险企业达成并实施河池市金城江区摩托车保险业务自律协议、宜州市摩托车委托代理协议等相关协议,将河池市各区域的摩托车保险业务分割成相应份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认为,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其成员单位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组织达成垄断协议行为。2017年3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垄断协议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13号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办案机关:湖南省工商局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罚款748771.4元,对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罚款374850.93元
2016年4月初,湖南省长沙市全面启动营改增工作,第一批营业税纳税户营改增工作要求在2016年5月底之前完成。2016年4月1日至4月19日,经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场部负责人刘某提议,两家单位先后经过4次协商,于2016年4月19日在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就长沙市范围内的增值税发票新系统销售和服务签订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服务范围区域划分协议。协议约定:营改增存量户、新进户、税控机改造户均按照行政区域5∶5的比例进行划分(湖南航天公司占50%、百旺金赋公司占50%)。长沙市10个行政区域,其中雨花区、天心区、岳麓区、望城区和宁乡县等5个区域划由湖南航天公司提供服务,芙蓉区、开福区、高新区和浏阳市、长沙县等5个区域划由百旺金赋公司提供服务。双方共同提供服务的地区,原则上按照各半比例控制。若双方划分的市场比例大于3%,当湖南航天公司高于比例时,拿出雨花区高桥分局进行调剂;当百旺金赋公司高于比例时,拿出高新区局进行调剂。
湖南省工商局认为,百旺金赋公司和湖南航天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划分商品销售地域的垄断协议行为。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两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1号、11号
公示时间:2017年1月4日、2017年7月17日
办案机关:山东省工商局
执法结果:2016年12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中止调查决定书;2017年6月30日,对当事人终止调查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供电公司是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唯一一家供电经营企业。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当事人在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将9家新建住宅小区临时用电工程交由其关联企业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在组织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工程时指定施工企业的事实,表示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2016年12月,山东省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当事人中止调查的申请,并下达中止调查决定书。
2017年2月,当事人向山东省工商局提交履行承诺情况的报告。2017年6月,该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督查后,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终止调查。
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3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7日
办案机关:江苏省工商局
执法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1429419.08元
依据《吴江市区域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通过原吴江市人民政府授权,获得吴江区域的供水特许独家经营权,经营期限30年,是吴江区所辖区域范围唯一的供水特许经营者,在吴江区所辖地域范围内的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014年以来,吴江华衍水务有限公司在供水经营中,利用其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范围内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的支配地位,明示或暗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水安装工程、二次供水工程、接水装表工程等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吴江华衍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企业施工。对供水工程所需的水表、管材等主要材料和设备,当事人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当事人提供或指定的品牌、厂商。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附加的上述不合理交易条件,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供水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方面没有自主选择权。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16年12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4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10日
办案机关:湖北省工商局
执法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83.69万元,并处罚款37.2321万元
2015年,武汉新兴精英医药有限公司在占有全国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市场100%市场份额之后,将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价格由每吨2万元左右涨到最低每吨6万元,最高价每吨达50万元。国内水杨酸甲酯原料药的使用方必须从当事人处购买原料药。2015年后,在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用户仍然被迫向当事人采购水杨酸甲酯原料药。当事人对不接受其条件的用户拒绝供货,用户只能面临停产的困境。
当事人除了大幅提高产品价格外,还分别要求用户:上报用水杨酸甲酯原料药为原料生产的成品药名单、批次、生产记录,提前申报供货计划;承诺从其单位购买水杨酸甲酯原料药不作其他用途,不得自行销售给其他用户,否则视为合同违规;交纳高额保证金;分享用户成品药的提价收益;取得用户销路较好成品药总代理权,或控制该成品药销售。
湖北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2017年1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5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16日
办案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执法结果: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搭售商品的行为终止调查
自2012年起,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通过ADSL方式接入固定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的固定电话服务,涉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在固定互联网经营中强制搭售固定电话的事实,表示及时内部整改、消除影响,并提交中止调查申请。2015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2016年12月,该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督查后,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终止调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6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16日
办案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执法结果: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搭售商品的行为终止调查
自2012年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通过ADSL方式接入固定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固定电话服务,涉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固定互联网经营中强制搭售固定电话事实,表示及时内部整改、消除影响,并提交中止调查申请。2015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2016年12月,该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督查后,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终止调查。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7号
公示时间:2017年2月16日
办案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
执法结果: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搭售商品的行为终止调查
自2012年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通过ADSL方式接入固定互联网的用户,必须接受当事人固定电话服务,涉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固定互联网经营中强制搭售固定电话事实,表示及时内部整改、消除影响,并提交中止调查申请。2015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中止调查决定。
2016年12月,该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督查后,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终止调查。
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涉嫌垄断经营行为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8号
公示时间:2017年3月28日
办案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
执法结果:对当事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2013年11月20日,三亚、荣美、现代3家公司为了避免相互激烈竞争,与相关责任人牛某签订3家公司合伙经营液化石油气一致同意转租他人合同。3家公司将旗下公司各自转租给牛某,牛某每月给付3家公司承包费每家公司每月各6万元,使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变成了一个没有竞争关系的液化石油气市场。
牛某通过与3家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形成对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垄断,在东胜区液化气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015年4月15日,牛某与3家公司协商后决定涨价,从原先的每瓶80元提高到每瓶100元。同时,牛某以安全为由拒绝3家公司以前用户使用的液化气罐,要求用户必须购买其经销的液化气罐,否则不予灌气。
2015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上述3家公司启动反垄断调查。3家公司承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提交中止涉嫌垄断行为调查的申请。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该局同意3家公司中止调查的申请。该局对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督查后,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3月对3家公司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终止调查。
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10号
公示时间:2017年4月7日
办案机关:江苏省工商局
执法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5万元
宿迁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获得独家提供管道燃气的垄断地位,占据江苏省宿迁市城区城市管道燃气供应服务的全部份额,在宿迁市城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自2015年起,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行为,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只能与其交易、限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中所需用的施工材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
江苏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16年12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公告编号:竞争执法公告2017年10号
公示时间:2017年8月21日
办案机关:四川省工商局
执法结果: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9.473万元,并处罚款20.9601万元
2010年2月,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四川省广元市“金保工程”的开发设计项目,于2012年4月上线运行。随后,银海公司向广元市人社局申请开发医保支付软件,并成功通过市人社局测试。广元市人社局向其所辖县(区)人社局以及城区两定机构发出《关于金保工程上线后医疗保险网络切换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定点机构请及时与通信公司和四川久远银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切换网络、更换前端读卡设备,安装新的医疗支付系统软件”,并在附件中明确与新系统匹配的硬件设备配置标准。截至调查终结,广元市辖区内两定机构只能使用该医保支付软件。
2014年4月,银海公司在绵阳市全资设立当事人四川久远银海畅辉软件有限公司。同时,银海公司将其在广元市的全部社保业务都转交给当事人,包括对两定机构医保支付软件的安装维护。当事人为扩大销售收入,在与两定机构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将加密键盘和读卡器作为合同附件,约定两定机构必须同时购买加密键盘和读卡器,否则不予安装。由于当事人是广元市两定机构唯一可以选择的医保支付软件安装公司,两定机构只能购买其提供的加密键盘和读卡器。
四川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7年8月,该局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