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集团党委印发七项制度规范组织生活
河钢集团党委印发七项制度规范组织生活
近日,河北钢铁集团党委下发通知,印发了《各级党委(总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等七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团党内各级组织生活,促进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强化党性锻炼、自觉转变作风、努力做好工作。
河北钢铁集团组建以来,对于集团内部各级党的组织生活,主要由各单位按照传统的做法和上级的一些要求来开展。总体上看,集团各级党组织对组织生活制度的坚持和落实是好的,发挥了组织生活对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的教育、监督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表现为各单位之间在组织生活的频次、程序、质量、要求等方面不尽一致,特别是一些新建单位的组织生活不够健全和规范,个别单位对组织生活重视不够、落实不够,部分党员的组织生活观念也不同程度发生变化,这与近年来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和集团党委不断加强党员干部党性教育的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对各级组织生活进行规范和加强。
根据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工作计划的部署,结合集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后续整改和集团“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整改落实要求,以及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有关问题的整改需要,集团党委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集团《各级党委(总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工作“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办法(试行)》等七项组织生活制度。此系列制度的制定,经过了充分酝酿和反复修改,并征求了各子分公司党委主管领导、组织部门的意见建议。此系列制度是集团党委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成果,是推进“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一项制度性安排,也是强化企业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
此系列制度,是集团党委对集团各级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一次系统性的梳理和设计,既落实了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省委关于设立“警醒日”、“党章学习日”、“党员活动日”、“专题民主生活会日”的新精神,以及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党委有关规范基层组织生活的新要求,又密切结合了企业自身特点和基层组织生活的实际,对于进一步实现集团各级党组织生活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集团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保障和推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究制定此系列制度的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四个关系。一是注重把握好继承性和创新性的关系。在各项制度中主要继承了中央对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和各地各行业关于党支部“三会一课”方面的基本的共性要求,同时对于集团各项制度的提法、内容和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进行了明确和创新。例如,规定各级党委、党总支是召集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责任主体,而不是行政领导班子。对于党总支如何召开民主生活会,集团规定,对于单位领导人员与其他多数设立党委的单位领导人员同级别管理的党总支,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执行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对于单位领导人员与其他多数设立支部的单位领导人员同级别管理的党总支,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执行支部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考虑到如果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在两级以上(含两级)单位或组织中任职,而又不便同时参加多个组织的生活会,规定原则上以参加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单位或组织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为主。
二是注重处理好各项制度的独立性和整体性的关系。每项制度既有独立性,又在某些要求和内容的规定上相互衔接。从整体上看,此七项制度覆盖了党委、总支、支部和小组等各个层次,覆盖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覆盖了从党员教育、党员评议和党员处置的党内组织生活全流程,相互配套,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另外,尽可能把一些组织生活有机衔接起来,减少一些生活内容的相互重复或脱离,规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于每年5、6月份集中开展,与支部每年二季度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合并进行。
三是注重处理好组织生活的质与量的关系。在确保和提升组织生活质量方面,集中体现为各项制度对有关事项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在量的方面,注意结合基层生产经营任务繁重、基层生产岗位党员作息时间多样、居住地点不集中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党员组织生活的频次。例如,对支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的频次,由一般的一年四次减少为一年两次,适应了目前基层单位生产经营任务繁重、且党支部书记兼职化较为普遍等客观情况。
同时规定,设立支部委员会,且党员人数较多、一般在15人及以上的支部,要单独组织召开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设立支部委员会,但党员不足15人的支部,可将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员组织生活会合并召开;不设立支部委员会,且所在单位(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不足3人的党支部,不召开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只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
四是注重处理好组织生活的集中性和灵活性的关系。为便于基层组织生活的落实,集团在一些制度中对组织生活的时间作了原则性的要求,既强调和突出了基层组织生活的时间节点,便于营造浓厚的氛围,也允许基层单位根据特殊情况进行灵活安排。例如,对于各级党委(总支)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束之后进行,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对于半年一次的支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定一般分别于3月23日(我省确定的各级领导班子集体“警醒日”)和9月23日(我省确定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日”)前后一周内集中召开。对于四个季度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规定原则上一季度安排在3月23日(“警醒日”)前后;二季度安排在5月份,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一并进行;三季度安排在9月23日(“专题民主生活会日”)前后;四季度的党员组织生活会安排在12月中下旬进行。对于每月一次的党小组会,规定可与全省“党员活动日”(每月第一个星期五)相结合。对于党课,规定要充分利用好全国性的重大纪念日,以及河北省委确定的“警醒日”(3月23日)、“党章学习日”(7月1日)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日”(9月23日)等重要日期,增强党课教育的针对性。
此7项制度,是集团党委在新形势下对基层组织生活纪律和规矩的重申和明确,突出体现了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要求,突出体现了党员干部严于修身、严于用权、严于律己的需要。集团党委希望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进行认真贯彻落实和细化安排,切实严肃和规范内部组织生活,强化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的党性锻炼,并对于落实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集团党委组织部门进行反馈;希望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党员自觉参加各项组织生活,模范落实各项要求,接受组织生活锻炼,进一步提升思想,改进作风,强化责任,为集团实现全面盈利、建设最具竞争力钢铁企业的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障。